因为一身班味而“破防”的年轻人,如何找寻生活的秩序感
[22] 关于对法院裁判的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增加了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三项强制执行措施:[23] 其一,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拥护英国的联邦党人(the Federalist) 与拥护法国的共和党人(the Republican)发生了激烈的政治纷争。当时当政的是联邦党人,以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 总统为首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国防措施,使美国进入了与法国不宣而战的状态。
他们被带刺的铁丝网和军警包围,在那里被拘留了三年。最高法院在这个时期的表现是失败的。从某种意义来说,这可以理解,因为战争引起恐惧,而恐惧带来压制。在韩战(Korean War)期间,最高法院驳回了杜鲁门(Truman)总统将钢铁工业国有化的企图。他宣称:愿上帝给他们慈悲,因为这是他们从愤怒的人民和复仇的政府那里丝毫也不会得到的。
法院作出以下解释: 我们并非没有意识到强加给一个庞大的美国公民群体的困苦。为了赢得战争,军人有必要冒生命危险。法学领域里强调的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可以说是情境理性的另一种表达。
所以,该文特别强调,外行民众与专家不同的风险认知和评估也包含着智慧(wisdom)。[8]《院士称PX遭非理性抵制反对者背后有专业组织》,http://tech.gmw.cn/2014-04/11/content_10967695.htm,2014年6月1日访问。这就是情境理性对于行政法制度的意涵。有实证研究表明,社区利益补偿方案能显著减少公众对风险设施建设的反对。
同样,如果人们因为专家或科学宣称PX可能有毒而最终决定不上马该项目,也是有权作出决定者而并非参与提供专业知识的专家做出了这个决定。在PX事件引发的评论中,有不少批评者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指责抵制者不理性。
[47]抵制PX的公众无疑是PX项目相关决定的利害关系者,但是从厦门、大连到宁波和茂名,公众都并非因地方政府通过正式渠道公布相关信息而广泛得知PX项目的。问题已经转变为:听从具有科学合理性的专家意见还是听从具有情境合理性的民众?这里无疑仍然需要复杂的权衡和判断,但是,至少排除了一种可能的错误:即仅仅因为民众意愿看上去与专家所指方向不一致,就简单地给民众贴上不理性的标签并将之排除在行政决定所应考虑的理据之外。在专业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外行民众不可能充分理解每种专业知识。[7]田飞龙:《公众参与的时代标本——厦门PX事件的过程分析与模式归纳》,载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11] (二)问题关键所在 从民意的胜利到盲目的恐慌,这种评价的转变是怎么发生的?实际上,有两种紧密相关的信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43]政府决策若不将此种重大的实际利害关系考虑在内并做出合理安排,简直类似于经过雷区却不排查会不定时爆炸的地雷。更有报道强调,本国PX项目发展受阻的话会加大下游产业对进口的依赖。在后续的PX事件中,从媒体公开报道中所提供的信息来看来,也未发现其他地方政府曾有超脱上述非此即彼之二选一困局的成功尝试。
[19]2007年11月底完成、12月5日正式公布的《厦门市重点区域(海沧南部地区)功能定位与空间布局的环境影响评价》称:厦门市海沧南部空间狭小,区域空间布局存在冲突,厦门市在海沧南部的规划应该在‘石化工业区和‘城市次中心之间确定一个首要的发展方向。删除了原来补办环评手续规定。
行政法治 近年来,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一致强调行政决策应当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并重,[1]同时应吸纳专家和大众的知识。在厦门市规划环评之公众参与意见中就可清楚地看到这种情况。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前述问题并无明确指示,只是同时肯定了应当纳入专家和公众的参与,却并未提及当公众意愿与专家提供的专业知识所支持的方向不一致时,行政机关该如何作出决定的问题。如哈耶克则指出,人在决策时的理性状态有理性不足、理性的无知、理性式的非理性等状态,但这三种不完全理性状态都是个体在获取与他人合作所需之知识的成本太高时的合理选择。根据中国环境科学院的记录,民众反对建设PX项目的主要理由并非是PX剧毒,而是对现有企业长时间不能控制污染失望,以及不信任,进而不相信企业能搞好环境保护、达到良好的风险管理。[12]他指的是,风险所涉及的不确定性问题,已经超出了既有科学知识的限度,在这里,专家和大众一样无知。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作为行政法治原则之规范要求的行政合理性是一种法律标准,而不是政策标准或道德标准。而大须贺明则认为,应区分不同的阶段来适用不同的基准:[39]在第一阶段,即环境破坏能够通过自然的自我净化而自行治愈时,适用忍受限度论就是合理的。
因为这一事件所涉及的科学问题,即PX是否剧毒致癌,并不是一个超出科学专家知识限度或在科学共同体内部也存在争议的不确定性问题。它可以帮助法律人超越许多无法简单以非此即彼方式解决的难题。
在第二阶段,即环境破坏已经无法通过自然净化能力而治愈时,则应适用环境权论。2014年3月,广东茂名居民对PX项目的抵制又一次成为热点新闻。
[15]其丰富意蕴含仍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曾指出:关于风险,没有什么专家。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知识有着高度遵从的传统。有些PX事件爆发的直接诱因就是居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不满。这种理性,其含义已经不再是经济学家们所假定的抽象理性,而更接近于哈贝马斯在其《后形而上学思考》一书中反复提及的情境理性,[37]即理性与否必须放置在一定的情境里加以判断:一方面,我们在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场景内习得理性。
[35]据此,没有人是完全理性的。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类似地,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1条规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这是情境理性的双重含义。[53] 如果我们接受人类所能掌握的全部既有知识都是可错的,而对既有知识的所有运用都是试错。
一种为环境权论,认为良好的环境保护相对于环境利用而言具有优先的价值。传统的武断和反复无常标准只适用于那些对不相关因素的考虑或对相关因素的考虑达到明显不合理程度行政决定,法院在适用这一标准时,会在绝大多数情形中把赋予每种利益适当权重的问题留给行政机关处理。
[2]而行政实务界亦有同步发展的迹象,如政府在官方文件中反复强调行政过程应当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以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至于PX项目,其生产过程的确存在爆炸泄露以及工业排放污染风险,但与其他被广泛接受的化工项目相比,PX项目的此种风险并不更高。强调外行民众可能具有专家未必拥有的情境理性,并不意味着认定外行民众永远正确不会犯错。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众所获知信息在完整性和可靠性上存在瑕疵,而且也极大地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后来发布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为政府决定合理性根据的各类专家意见——的采信。
因此,不妨将眼光投向域外法治发达国家,搜寻是否存在可供借鉴的经验。[3]例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如果地方政府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确保将发展PX项目所增加的财政收入用于当地市政道路建设或城市环境改善等公共物品的提供,应可有效减少对PX项目的抵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亦晨光初现。
于是,最重要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做出符合科学理性的决定,而是如何做出公平的决定。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因无知而无法理性处理现代科技相关风险的民众,难道不会把我们的法治从远离激情的理性变成恐惧的法吗?[5] 我国已经发生并仍在持续中的系列PX事件,特别是不久前的PX词条保卫战,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这种对外行民众参与风险决策过程质疑。